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
在理解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一概念之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我们在本书第一章讲解了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所谓了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而认定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大家要引起重视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实践中很多人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存在如下错误的认识:
(一)、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自己是全部责任,就以为损失是由自己全部承担;
(二)、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自己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就以为所有损失都是由自己和肇事方共同分担;
(三)、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自己是同等责任,就以为自己要承担所有损失的50%。
其实,以上观念都是错误的,受害人千万不要望文生义,遇到不懂的问题最好是咨询专业律师。
二、两种责任的区别:
(一)、认定两种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交通规则等,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两种责任考察的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着重考察当事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有多大,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要考察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进行多大程度的弥补。
(三)、两种责任的分类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所造成的事故,由违章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一方无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按当事双方是否为机动车及是否有过错,可分为100%、70%、60%、50%、30%、20%、10%等几种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1)、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①、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2)、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①、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②、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一定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如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无交通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责也不一定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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